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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这些结构性要素,是包括各种国家机关组织法、港澳基本法在内的所有确认权力,规范、制约、监督权力及其具体表现形式——职权、权限、正当公职特权、公职豁免的全部法律制度的根据和基础,后者只是前者的具体化。
[103]1936年,陈顾远还认识到法系随时代而变化:中国固有法系之成立于微衰,其功罪应归于儒家之一身,此固不待言也。《春秋》之法:以人随君,以君随天。
公元前202年,汉高祖刘邦再次统一了中国。党内法规的这两个特点就是为了确保党的先进性和党始终处于领导地位。正是因为中华新文明与中华古文明共享的都是集体主义伦理基础上的大一统政治文明,所以都有道德至上和二元法治结构的基因,同时又因为两种集体主义相似而实质不同所以有中华新法系与中华旧法系之别。陈胜吴广起义是被逼无奈,不起义百分之百死(失期,法皆斩),起义则有可能活,哪怕成功机会微乎其微,至少可以延迟死亡的时间(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我们可以以人体结构来说明人民共和的大一统政治。
人之所以要有善(人之欲为善者(《荀子·王制》),就因为他的自然属性是恶(为性恶也(《荀子·王制》)。在全球化的今天,任何大国的外交与内政同等重要,外交部的地位实现不了大国外交的职能。因此,坚持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必然要求积极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在司法领域,要坚持公正司法这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方面,从法治现代化的生成机理来看,中国法制变革及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有其固有的特殊轨迹,它是一系列复杂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近代以后,不少人试图在中国照搬西方法治模式,但最终都归于失败。司法机关要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深层次问题,切实提高司法的社会公信力。
1868年明治天皇颁行宪章誓约,在恢复皇权的号召下,仿行西方的立宪体制,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君主立宪制国家。由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历史是最好的老师。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的观点,借以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这种革命必然要摧毁一切等级、同业公会、行帮和特权。其次,法治是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制度基础。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必须更加重视法治的功能和作用,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体制、制度和机制。
当代中国已经进入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发展阶段。摒弃人治,高扬法治,这是建设现代化国家、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必然抉择。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才会有正确的发展观、现代化观。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
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内容丰富、思想深刻、指向鲜明,限于篇幅,本文着重从现代化与法治、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样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等若干层面加以阐述。在这种法治现代化类型的国家和社会内部,政府作为有组织的国家力量发挥着主要的推动作用,推动法治领域的变革及其现代化进程。
作为人类社会法治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性变革,法治现代化是一个规范与价值相统一的法律变革过程,旨在实现从传统的法律理念、法律制度、法律实践、法律价值向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法治制度、法治实践、法治价值的历史性转变,因而是人类法治文明价值体系的巨大创新过程。因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
就我国而言,我们要在短短几十年时间内在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自上而下、自下而上双向互动地推进法治化。因此,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是既体现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共通性准则、又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土壤之中的具有鲜明中国特质的自主型现代化法治新路,在世界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独树一帜,创造了人类法治文明的崭新形态。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均由国家权力机关诞生,以此确保所有国家权力最终归于人民统一行使。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推进方式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内在互动。以人民为中心,这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区别于西方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根本所在。首先,法治是现代化国家的显著标志。
二、法治现代化的运动样式 文明社会中法的现象的运动发展,是一个诸多社会因素或条件彼此相互作用的过程,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构成整个社会结构、国家形式及法的现象的隐蔽的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现代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在开辟和拓展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历史进程中,始终尊重和保障人权,团结带领人民为创造自己的美好生活进行坚韧奋斗,现行宪法明确记载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宪制原则,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国家机构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适应在实现国家制度根本性变革的基础上重建社会与法律秩序的客观要求,形成法治发展与群众运动有机互动的格局。相反,一些国家虽然也一度实现快速发展,但并没有顺利迈进现代化的门槛,而是陷入这样或那样的‘陷阱,出现经济社会发展停滞甚至倒退的局面。人民是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在这一过程中,明治政府适应社会关系剧烈变动的要求,积极引进和继受欧洲近代市民法的体系和结构,改良传统的法律体系,建立了由民法、商法、刑法等市民社会法典所构成的近代日本的市民社会法律体系,使之成为法院进行审判的基本准则,推动了日本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提出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崭新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推动国家发展,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遵循市场经济的运动法则,在法治化的轨道上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
在行政执法领域,要坚持严格文明公正执法,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切实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推动法治政府建设率先取得突破。作为一种历史文化力量,一定民族或国度的本土文化资源对法治现代化进程产生着深刻的影响,铸就着法治现代化的特定的民族或国度的印记。
像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呈现出来的主要是政府自上而下在几十年时间内快速推动法治化,政府对法治的推动作用很大。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始终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进行不懈探索和奋斗,逐步建立起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制度。
不仅如此,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把握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创造性地阐述和运用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的基本原理,开创性地系统论述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价值理论,悉心总结新时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创新实践经验,深入分析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深厚法治价值基础,从而充分彰显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价值意蕴。四、法治现代化的价值基础 文明社会中的法的现象是一定社会价值关系的存在方式,有着自身独特的具体表现形态。故而,建设现代化国家,必须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筑牢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法治基础。在这里,我们可以深切领悟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逻辑力量和实践伟力。
结语 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新道路的开辟和拓展,并非脱离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大道的孤立的法治现象,而是注重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搞全盘移植,不是照抄照搬,坚持从中国具体实际出发,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总结和运用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突出中国特色、实践特色、时代特色,不懈地探索与奋斗,坚定地走适合自己的法治现代化道路。在法治现代化进程中,社会主体的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精神,乃是推动法治变革的内生动因。
政府推动型法治现代化模式,亦被称为自上而下型法治现代化类型,主要是指因域外法律文化的冲击而在政府的强力推动下所导致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成长与进步的过程。现代化是人类进入近代以来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殊为重要的历史阶段。
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有我们的历史文化,有我们的体制机制,有我们的国情,我们的国家治理有其他国家不可比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也有我们自己长期积累的经验和优势,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数典忘祖。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